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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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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监行处字〔〕23号

当事人:惠来县利隆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WBJGW9Y

住所:惠来县神泉镇鸿运路58号首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刘均建

我局接惠来县公安局相关案件线索,发现惠来县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年5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我局依法将当事人移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我局分别两次对当事人实地核查,其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都无法取得联系。另外,当事人最近六个月均没有纳税申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惠来县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年报公示情况系统查询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2.《关于商请通报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企业名单的函》(惠市监函〔〕13号)、关于商请通报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企业名单的函》(惠市监函〔〕65号),证明我局商请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通报最近六个月未纳税申报的企业名单;

3.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出具的《函复》,证明当事人最近六个月均没有纳税申报记录;

4.《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图片,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都无法取得联系。

5.《案件线索通报函》(惠市监(信监)案线转字[]第02号),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年6月21日,我局在惠来县人民政府、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监听告字〔〕2-4号)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也没有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8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核审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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