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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院3年审结破坏环境刑事案件221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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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0余万元,付还为提起该案诉讼而支出的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并需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被告袁某是揭阳某五金配件厂的实际经营者,该厂主要承接不锈钢餐具半成品化学抛光业务。为节约成本,袁某擅自在厂内的废水收集池上沿安装一根暗管连通至厂外的地下水沟,将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的废水直接偷排至榕江南河,且该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年6月,袁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揭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揭东区检察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案件损害后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该配件厂偷排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0余万元,遂依照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中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最终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正是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行动。作为集中管辖粤东四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的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持续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近3年来,汕头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刑事案件件,判决被告人人,判处被告人支付修复费用共78.7万元。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实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开展涉粤东四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促进粤东地区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3年来,汕头法院通过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精准打击,同时通过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确认环境违法者承担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6万元,让污染环境犯罪分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高额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费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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