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丰市监处罚〔〕号显示,年5月7日至年6月30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揭阳市兴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层碗,由揭阳市兴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以上商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于年5月7日购进的标称揭阳市兴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层碗,在抽样检查前分别在年6月5日销售1个销售价是19.8元/个,年6月6日销售1个销售价是19.8元/个,年6月7日销售1个销售价是19.8元/个,抽样检查时销售4个销售价是19.8元/个,库存3个。货值金额共计元,获违法所得48.3元。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