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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4 2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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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时,法院能否对保险合同强制执行?11月4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揭阳市一被执行人因拖欠案件受理费27.8万元,名下保险合同的部分现金价值被追缴。

据了解,该执行案涉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揭阳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27.8万元由江某虹等7名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7名被告未向法院缴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揭阳中院依法立案执行。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执行法官在查询被执行人江某虹名下财产过程中发现,江某虹名下房产、车产等财产因其他案件纠纷已被执行。不过,其名下购买了多份保险。执行法官遂向相关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查询函,查实江某虹名下共有21份保险合同,总保单现金价值超40万元。

合议庭经认真研究,认为可对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遂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以受理费金额为限冻结江某虹名下的保单,并向江某虹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江某虹未在限期内提出异议,揭阳中院依法在受理费限额内对其中7份保单予以强制解除,并扣划相应保单的现金价值28.34万元。随后,执行法官向江某虹发出通知书告知扣款情况,并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银行账号接收剩余款项。直至期满,江某虹没有提供相关账号,执行法官扣除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后依法将余款予以提存。

采写:南都记者黄小殷通讯员徐曼芬李洁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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