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揭阳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一、市人民*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我市选出的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人民*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六、出席*协揭阳市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委员;
七、中央、省驻揭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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